【8.18集會】黎智英等7人參與集結罪獲批上訴許可 終院排期6.24聆訊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4/03/05 13:29

最後更新: 2024/04/02 17: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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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柱銘。(王韻青攝)

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資深大律師李柱銘等7人,涉於2019年8.18在維園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,經審訊後被裁定兩罪成。7人早前獲上訴庭撤銷組織一罪,參與一罪則維持原判。終審法院早前拒批律政司的上訴許可,今(5日)頒下判詞批准7人就參與罪申請上訴許可,當中僅部分法律議題獲批。終院排期於6月24日進行聆訊。

7名上訴人為黎智英(76歲)、李卓人(67歲)、吳靄儀(76歲)、梁國雄(67歲)、何秀蘭(69歲)、何俊仁(72歲)及李柱銘(85歲),控罪指7人於2019年8月18日分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一個違規《公安條例》下進行的公眾遊行。

終院於判詞指,7人早前要求終院釐清法庭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前,應否以「相稱性基準」作評估,包括考慮有否違反表達及集會自由之基本權利,終院庭就此議題批出上訴許可,排期於6月24日作上訴聆訊。

至於上訴人提出的其他議題,終院則拒絕批出上訴許可,包括7人提出各人均只是在維園集會後,協助疏散人群,不構成參與非法集結。終審庭認同原審法官所指,由新聞片段可見,是次遊行由成千上萬的遊行隊伍組成,領頭人邊叫喊口號,邊帶領隊伍到達所謂的終點,當中沒有一字是涉及安全疏散。按部分被告於受訪時的發言,可見他們藉疏散名義,表示對警方禁令的不滿。

7人另爭議《公安條例》第17A(3)的合憲性,終審庭認為議題不能接受,指最高刑期雖為5年監禁,但法官可選擇判處最高刑期與否,在本案中亦有3名被告獲處緩刑。

上訴人梁國雄就本案被判處1年監禁,爭議刑罰過重。終審庭認為原審法官已就判刑作詳盡理由,如梁故意藐視法律,以「疏離」作為理由避開警方禁令,當中沒有實質和嚴重不公。

7人早前於區域法院經審訊後均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,黎智英及李卓人共被判囚12個月、梁國雄及何秀蘭分別被判監18及8個月。上訴庭其後裁定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定罪上訴得直,撤銷控罪,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則維持原判,經調整後,黎的刑期為9個月,李卓人為6個月,梁及何則為12及5個月。至於吳靄儀及何俊仁被判監12個月,李柱銘被判監11個月,均緩刑2年,3人只就定罪提出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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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